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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扶贫基金会风险控制制度

来源:云南省扶贫基金会 发布时间:2019-01-25 1163 阅读


为规范云南省扶贫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风险管理,建立规范、有效的风险控制体系,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增强风险识别、处置、应对和化解能力,结合基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所说风险指基金会及基金会工作人员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各类项目活动及日常行政事务。基金会所有人员(理事、监事、专职人员、兼职人员、实习生、志愿者等)都应遵循本制度规定,严格规范自身行为,防范风险,维护基金会权益。

第二章 风险管理及职责分工

第三条 理事会是基金会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基金会风险管理体系建设,审议重大决策风险评估情况,对基金会财务管理、项目管理等进行监督、控制和审查。

第四条 基金会各职能部门要做好与基金会相关的数据、信息等收集工作,进行风险判断与识别,存疑情况及时上报。  

第三章 风险识别与评估

第五条 风险识别。基金会应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相关信息,及时识别、分析其中与合规目标不一致的风险点,识别可能面临的各类风险,如战略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战略风险包括缺乏科学决策和良性运行机制、发展战略不明确或频繁变动等;经营风险涉及项目执行不力、合作方违约等;财务风险包括资金管理不善、亏损等;法律风险包括违反法律法规、合同纠纷等;声誉风险包括负面事件对基金会形象造成影响等。

第六条 风险评估。基金会应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评估,确定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可以采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将风险分为高、中、低不同等级,以便制定相应的控制策略。

第七条 评估主体。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为风险评估主要负责人,负责评估各类风险,并提出应对风险的具体建议和办法。经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评估认定为重大风险的事项应上报理事会,交由理事会决议。

第四章 风险控制措施及监督

第八条 基金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如财务管理制度、项目管理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人事及薪酬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明确职责权限,规范业务流程,确保各项活动在制度的约束下进行。

第九条 基金会应明确各项事务的授权审批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实行分级授权审批制度。重大决策、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及大额资金支付等应经过理事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并在理事会议上审议。特殊情况可先经理事长办公会议决定后立即执行,事后再上报理事会。

第十条 基金会的监事(监事会)负责对合规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进行监督,包括提示理事会加强合规管理体系建设,对理事、法定代表人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等,对损害基金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第十一条 基金会应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及税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 基金会应每年按要求进行审计,参加年检,确保在合规合法的基础上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当风险事件发生时,基金会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减少风险损失。包括调整工作计划、加强沟通协调、寻求外部支持等。同时,应对风险事件进行总结和分析,找出原因,完善相关制度,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第十四条 基金会应根据内部和外部的监督检查结果,以及风险事件的发生情况,对内部制度进行持续改进和完善。不断优化风险识别、评估、控制、监控和应对等环节,提高风险控制的有效性和适应性。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云南省扶贫基金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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